绵阳市绵州公证处
办理继承公证指南(暂行)
一、什么是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申办继承公证的管辖:
1、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所继承的遗产不在同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当事人可以就继承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5、两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6、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存放在银行保险箱内物品公证的,应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险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险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险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才可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三、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的自然人须提供:(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的自然人须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居民身份证(若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墓碑照片)。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证件要求如2)。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协议原件。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国内居住的,应当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该声明书公证;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楼办理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在澳门居住的应到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并到省公证协会出具核验证明;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1、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现任职证明。
12、死者及其继承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的,其继承人应到其居住地办理宣誓书公证,宣誓确认死者的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在居住地有无遗嘱等。
13、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第2项、第3项所列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14、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15、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没有遗赠,也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3)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遗赠人表示放弃受遗赠。
(6)遗嘱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7)遗嘱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无效部分所涉的遗产。
(9)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10)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11)其他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6、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则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若有抵触,则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
8、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遗嘱中含有遗赠内容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告知受遗赠人该遗嘱的有关内容。
10、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1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3、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14、适用转继承的条件:
(1)须继承人于被继承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须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也未丧失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存在其合法继承人。
15、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
16、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7、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18、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五、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人受胁迫或欺骗,非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的效力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
(6)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含有处分国家禁止自然人持有、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的遗嘱无效。
3、由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及录音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若遗嘱有两页以上,需要立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
(4)遗嘱不得涂改,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该自书遗嘱部分无效。
6、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立遗嘱人要以口头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7、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形:立口头遗嘱人的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8、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以下其他形式遗嘱中的见证人的条件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9、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
(1)录音效果清晰,录音后应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2)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的条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应由立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立遗嘱人口述遗嘱时应当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并将其处分财产的内容及处分方式陈述清楚;
(4)立遗嘱人应当说明在场见证人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或由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
(5)录音遗嘱录制完毕后,应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封存,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
10、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
(3)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的条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4)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5)有代书遗嘱的制作日期;
(6)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清晰、完整。
1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12、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适用遗嘱继承须具备的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14、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合法有效。
(2)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15、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6、遗嘱对下列权利的处分无效:
(1)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专属性的财产权。
(2)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及其他需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3)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等。
17、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8、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不同继承人持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不同文本的有效遗嘱的,如果均为公证遗嘱,则设立时间靠后的效力优先;只有一份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没有公证遗嘱的,设立时间靠后的遗嘱效力优先。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死亡的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放弃权利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当事人在申办继承权公证中,一定要如实陈述,务必不要遗漏继承人。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一旦有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将会被拒绝公证申请,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是否承认由人民法院根据其主张的理由作出决定;遗产处理后提出反悔的,不予承认。
6、继承人不得向公证机构隐瞒继承人的情况和范围。继承人应通知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共同处理继承事务。继承人应全力配合公证处对继承人的情况和范围进行调查和核实。继承公证书遗漏法定继承人的,公证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撤销。
7、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8、办理继承公证后,申请人应持继承公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应如实告知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网上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需要在领取公证书之日向公证处公证人员出示并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可能依法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是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本处将不予办理公证。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将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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